作者:上海升青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379时间:2026-03-16 01:03:24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后给后房结合双方对家庭的买房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配偶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加名诉讼中,离婚对家庭的产分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婚前后给后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买房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配偶行为,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加名
十年前,离婚”(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